2006版標準與1985版標準相比,水質指標由原來的35項增加到了106項,水質項目更多、更全、更嚴。這為水質監管部門提供了更加科學、更加權威的監督標準,也對供水企業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嚴格的要求。新標準的修訂結合了我國的國情和供水行業現狀,既考慮到飲用水水質目標的可行性,又考慮實現水質目標所需的經濟和技術投入。因此,新標準自頒布實施起有5年過渡期,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最遲于
企業要確保供水水質達到106項要求,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工作入手。一是對現有凈水工藝改造建設。二是水質檢測能力建設。“提高水質檢測能力,保障供水水質安全”,這不僅是社會對供水企業的要求,也是供水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對供水企業而言,擺在面前的只有兩個選擇。一是企業自己投錢買設備。二是找具備檢測能力的單位委托檢測。那么這兩項選擇,哪項更符合實際或者更省時、省力、省錢呢?我們不妨保守的算一筆帳。如果供水企業自己投錢買設備自檢,要達到106項水質檢測能力所需的費用情況如下:500平米檢測場地建設(不包裝修),建設費按照1500元/平米計算為75萬元;引進專業檢測人員10人,每年人員支出為2.5×10人(25萬);購置設備投入不少于200萬元;每年的藥品、耗材費用和設備維護、維修、檢定等費用不少于5萬元,以上合計首次投入保守估計至少305萬元以上,而以后每年的運行支出在30萬元以上。如果選擇后者即委托檢測,情況又怎樣呢?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對水質檢測項目和頻率的要求,我們僅以只有一個水廠的供水企業為例,粗略估計企業每年的委托檢測費用情況:1個出廠水常規42項每月一次,0.6×12個月(7.2萬元),106項每半年檢測一次,1.5萬元×2次(3萬元),合計支出10.2萬元;一個管網末梢水同樣需要10.2萬元,兩項合計支出高達20.4萬元。在實際運營中,還必須加上企業自身必不可少的自檢費用。我們僅僅以一個出廠水和一個管網水為例估算,供水企業每年的委托檢測費用就高達20余萬元。而事實上大多數供水企業度不止一個出廠水,同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網末梢水監測點也至少在兩個以上。由此可見,委托檢測需要支出的費用也相當大。對于市一級供水企業而言興許可以承受,但對于縣一級供水企業而言恐怕就是一筆沉重的負擔了。
如果在整個飲水安全保障系統中,環保部門監測水源是保障水質安全的第一道關口,供水企業毫無疑問是第二道關口,也是保障供水安全十分重要的一道關口。政府單單給予環保、衛生支持,為什么不給予供水企業支持呢?因為供水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以在106項水質招標要求的時候,就要求供水企業只能自己想辦法?我們必須承認,供水企業也不僅僅是一個企業,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從某種意義上講,供水企業也是承擔較大安全責任的社會部門。對于這樣一個身份特殊、較色特殊、責任特殊的企業,我們期望著能在政策上給予更多的扶持和幫助。
供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關乎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供水安全就不單是某一個部門、某一個單位的事情,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貫徹實施新水質標準,加強供水企業水質檢測能力建設,不能單獨依靠供水企業自身的力量。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資金投入不僅是供水企業的需要,更是加強國家飲水安全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