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意見
(鄂政發〔2007〕6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強化運營監管,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起步較晚、投入不足,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短缺、運行效率不高的矛盾依然突出。目前,全省有69%的設市城市、80%的縣城沒有污水處理廠,有41%的設市城市、74%的縣城還沒有開工建設污水處理廠;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平均實際運行負荷率約為54%,其中建成3年以內運行負荷率仍低于75%的約占42%。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對水環境的污染呈加重趨勢。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對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湖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切實把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市建設工作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十一五”規劃項目的實施和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為重點,加快建設步伐,理順價格體系,加強行業監管,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污水處理建設運營體系,不斷提高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標。“十一五”期間,縣以上城市必須建有城市污水處理廠。設市城市要在2008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使用,污水處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及漢江流域的縣城要在2008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使用,其他縣城要確保在2010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使用。
三、科學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各地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科學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設計規模和處理工藝,并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一)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縣城,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縣城,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合理確定一級強化處理或二級處理。
(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處理工藝的選擇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優選確定,防止盲目貪大、超規模建設的情況發生。
(四)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對于新城區,應優先考慮采用完全分流制;對于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合流制。
(五)污水處理廠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應當符合水資源規劃、水功能區的要求,并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籌措體制
(一)省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中央(國債)資金的支持,充分利用國家對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資金,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投入力度,從征收的城市建設維護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或用于污水處理收費不到位時的運營成本補償。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用污水處理收費質押貸款,籌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資金。
(三)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廠使用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內銀行貸款,鼓勵國內外具有先進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的投資者以獨資、合資、BOT、TOT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推行采用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投資人和運營商,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全省所有縣(市)在2007年內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其中:設市城市所在地收費標準在2007年底前應不低于08元/噸,縣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達到08元/噸。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費用差額予以補足,以保證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正常運行。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征繳力度,各地要根據供、排水量及上年度實際征收情況制訂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征收計劃,并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各地要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征收、管理、撥付等方面的職責,實行污水處理費征管責任制,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足額征收,切實提高收繳率。加強對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管,污水處理費必須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營及維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建設、財政、物價和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一)已列入國家和省規劃、目前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當地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工作方案,盡快開展前期工作。設市城市的規劃項目2007年內要全部開工建設。在建項目要倒排工期,確保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丹江口庫區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實施《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加快前期工作進度,積極爭取項目資金,確保規劃項目盡早實施。
(二)加快已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的建設,提高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建設維護費等部分資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按照“統一規劃、廠網并舉、管網先行”的原則,加大對城市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網的覆蓋率,擴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新建污水處理廠,要堅持配套管網與主體工藝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要緊密結合舊城改造和道路建設,同步建設雨污分流的管網系統,提高現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凡收集管網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須開工建設配套設施,并達到65%以上的運行負荷率。
(三)全面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強化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六、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和監督
(一)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單位轉制改企。要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使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逐步成為產權清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營實體。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管,不直接參與污水處理廠運行與作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訂城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于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可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委托經營協議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三)嚴格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和監測,保障各類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
(四)城市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要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城市排水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的定期監測,并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可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財政、物價、建設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污水處理運營成本進行監督審核,建立污水處理月報年報制度。
(五)污水處理廠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75%。這要作為項目驗收和審計的剛性指標,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定期督促檢查。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運營單位應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因進行設備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報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此類活動。對于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采取措施,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之后應及時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污水處理廠不得隨意停產,如確需停運,須事先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運。對擅自停運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依法處罰,并限期整改。對非檢修期間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按相關規定對運營企業予以處罰。
(六)切實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工作。鼓勵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污泥進行綜合利用,對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加強污水處理監管能力的建設,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擴大城市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七、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建設廳為全省城市污水專項治理的牽頭單位,成立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專班,負責全省污水處理工作的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污水處理工作的實施,要把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列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之一,切實加強領導,制訂實施方案。要逐級落實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目標和責任,做到分解指標到縣到市、責任到縣到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將完成指標落實到每個年度,限期完成。
(二)加強部門協作。省有關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強化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設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審批、爭取國債資金,并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物價部門負責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的建立、收費標準的調整和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并督促執行到位;環保部門負責排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監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大對污水處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積極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污水治理宣傳教育,增強企業和社會公眾水資源憂患意識。省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專班要加強對各地污水處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定期組織檢查,及時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問題,并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三)建立激勵機制。對2007年、2008年開工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將給予獎勵。對在2007年底前污水處理費達到08元/噸的國家級和省級貧困地區、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范圍內縣(市、區)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員,可免收污水處理費,相應經費由地方財政補足,省財政按減免額的50%對地方財政補助5年。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后1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和省建設資金。省有關部門停止審批新的工業項目,停止審批新的工業用地。各地也要建立激勵機制,加快污水處理工作進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